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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 愛、敬俱行,名善士法


《大毘婆沙論》卷29,大正27150c-151a


問:何故作此論?


答:為廣分別〈契經〉義故。謂〈契經〉說:「若有修習慚愧圓滿,應知愛、敬亦得圓滿。」


〈契經〉雖作是說,而不分別云何愛?云何敬?〈契經〉是此論所依根本,彼所不分別者,今應盡分別之。


復次,為欲訶毀非善士法令棄捨故,為欲讚歎諸善士法令修習故,為欲顯示五濁增時廣大有情甚難得故。此中,


(一)非善士法者:謂有一類,愛則妨敬,敬則妨愛。


愛妨敬者:如有父母於子寵極,子於父母有愛無敬;師於弟子應知亦然,此等名為愛則妨敬。


敬妨愛者:如有父母於子嚴酷,子於父母有敬無愛;師於弟子應知亦然,此等名為敬則妨愛。


如是俱名非善士法。


(二)善士法者:謂有一類愛則加敬、敬則加愛,愛、敬俱行,名善士法。


若有此法,增上圓滿,應知即是廣大有情。如是有情,甚為難得。世若無佛,此類難遇。設令有者,是大菩薩,諸大菩薩,愛敬必俱。


為顯此事,及前所說三種因緣故,作斯論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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